目前台灣高爾夫會員證大致分為 「 一般會員證 」 和 「 榮譽會員證 」 。 「榮譽會員證」可視為貴賓證 (VIP) ,是球場為公關目的而贈送給特定對象,擁有者不必繳納任何費用,但不得買賣轉讓。 「一般會員證」則視球場組織,分為 『股東制』 和 『會員制』 股東制會員證的特色,即是擁有會員證者不謹可享有會員權利,同時也是公司的股東;優點在於股東對於公司的經營、運作,在股東大會及會員大會上具有議決權。如果球場基於某些因素,無法繼續經營而解散時,會員不但可自球場取回保證金,還具有土地處分權,可享有土地轉讓後的利益。 目前台灣屬股東制的球場是: 林口、大屯、新豐、彰化 四座球場。 「一般會員證」依權力不同可分為: 個人、眷屬、團體及家庭 共四種。 『 個人會員 』 :一般稱為基本或正式會員。購買者以個人名義申請,僅限於個人使用,享有擊球權。 『 眷屬會員 』 :指主卡與副卡兩位,關係為直系親屬。兩者的會員權益相同。 『 團體會員 』 :以營利事業公司組織名義,一次購買二或三張以上球證,即可成為該球場團體會員。依球場規定的不同,團體會員又可分為 完全無記名、記名、半記名及混合式 四種。 『 家庭會員 』 :在歐美較為盛行,持有人除了可以指明一成年眷屬之外,還可以指明自己的子女為其家庭會員,子女人數不居,但有年齡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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